吳文嬪:加拿年夜合同法之“受害第三人規定台包養網站比較”


【內在的事務撮要】“受害第三人規定”為合同絕對性準繩的主要表現,意為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享有合同權力并無權對合同提告狀訟。自古典契約法時代起,該準繩在加拿年夜合同法中就居于基本性位置,可是跟著古代合同法的成長,該準繩在學術界與司法界遭到必定質疑,尤其在近幾年的經典判例以及新不倫瑞克省的法令改造法案中有所表現。司法中普遍采用代表、信托、債務讓渡等形式作為破例來躲避“受害第三人規定”的實用,可是第三人的權力也并沒有是以而被減弱或被疏忽,卻在必定水平上日益獲得立法與司法的認可。加拿年夜合同法的“受害第三人規定”的成長變更落第三人好處合同簡直認對我公民法典編輯中從頭審閱“受害第三人規定”的位置以落第三人好處合同軌制的構建具有極年夜的鑒戒意義,我國相干軌制構建應恰當放寬“受害第三人規定”,并且明白規則第三人好處合同軌制,付與受害第三人以自力的懇求權。

【關 鍵 詞】受害第三人/合同絕對性/第三人好處合同

加拿年夜已經是英、法兩國的殖平易近地,英、法兩國的法令不雅念及軌制對其發生了深遠的影響。在加拿年夜合同法成長經過歷程中,英國的法制傳統對其影響最年夜,在十個省中,有九個省的合同法令軌制來源于英國通俗法,屬于通俗法系,唯有魁北克省的合同法來源于法法律王法公法,屬于歐洲年夜陸法系。作為近鄰,美國的法令文明和軌制也對其發生了必定的影響。

是以,加拿年夜合同法在成長經過歷程中,接收、鑒戒了英、法、美等國的進步前輩立法經歷,構成了具有本身特點的法令軌制,實具研討意義。本文擬對加拿年夜通俗法系合同法之“受害第三人規定”加以研究,①以期對我公民法典的編輯供給無益的鑒戒。

一 “受害第三人規定”在加拿年夜合同法中的基本性位置

(一)“受害第三人規定”之內在與基本性位置的奠基

“受害第三人規定”是合同絕對性準繩②的一個主要表現,意指:只要給付對價的合同確當事人才幹對合同提告狀訟,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無權對合同提告狀訟。③這一規定也可以說明為第三人不會受別人的合同束縛也不會因別人的合同享有好處。④

特雷特爾(G. H. Treitel)傳授以為,謝絕第三人對合同的訴權有四方面的根據:其一,合同具有私家屬性,只能影響訂立合同確當事人;其二,答應第三人告狀合同當事人是不公正的;其三,假如第三人能對付與他好處的合同提告狀訟,那么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變革及撤銷的權力就會被過度的障礙;其四,第三人僅僅是接收好處的奉送人,而不是受諾人。⑤

在英國,合同的絕對性準繩自1861年Tweddle v. Atkinson⑥一案確立以來,一向被嚴厲地履行,并盡對安排著司法判例。在該案中,法庭謝絕第三人強迫履行合同的來由是“不曾付出對價的生疏人不克不及對合同享有好處”。⑦

此準繩在1915年Dunlop pneumatic Tyre Co,Ltd v. Selfridg & Co,Ltd 一案中,被英國上訴法院確以為一項基礎準繩。⑧審理此案的法官哈爾登(Viscount Haldane)說:“在英法律王法公法中,有些準繩是基本性的,例如只要合同當事人,才幹就合同項下的權力提告狀訟。因合同發生的第三人的權力無法獲得法令的認可(ius quaesitum tertio⑨)。”⑩第三人不克不及對合同提告狀訟的“受害第三人規定”由此奠基了在通俗法中的基本性位置。

通說以為,“受害第三人規定”經由過程1968年的Beswick v. Beswick(11)案進一個步驟確立,該經典判例再次確定了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享有對合同的訴權。

在曩昔的幾十年里,該準繩被果斷地遵守,尤其在上議院對Midland Silicones Ltd. v. Scruttons Ltd(12)一案的判決中可見一斑。(13)丹寧勛爵(Lord Alfred Thompson Denning)以為該案的卸載人無權基于別人訂立的提單主意義務限額,他陳說道:“承運人并沒有成為卸載人的代表人……只要合同確當事人才幹對合同提告狀訟,這是一個基礎準繩,一個合同之外的生疏人不克不及就合同的條目享有好處。”(14)

傳承英美通俗法的傳統,加拿年夜合同法也固守“受害第三人規定”。現實上,這一準繩在加拿年夜法院被毫無疑義地普遍接收。(15)作為對Midland Silicones Ltd. v. Scruttons Ltd一案的回應,加拿年夜最高法院在Canadian General Electric Co. v. Pickford & Black Ltd(16)一案中依據“受害第三人規定”否定了合同對第三人的影響。(17)

在之后的Greenwood Shopping Plaza v. Beattie(18)一案中,加拿年夜上訴法院曾提出將第三人視為受諾人的提出,(19)如許一來,第三人就不再是合同之外的生疏人,而最高法院法官麥金泰爾(McIntyre)固然清楚代表和信托會是合同絕對性準繩的破例,并可以實用這個案件,但他仍然謝絕了上訴法院的這一斷定第三人成分的提出,并且在合同當事人的意圖之上再次重申了“受害第三人規定”,謝絕認可第三人的權力。(20)

根植于對價準繩的“受害第三人規定”在加拿年夜合同法中作為一個基本性的準繩被遵照,(21)最基礎緣由在于加拿年夜對于英國通俗法傳統的繼續。若猛攻這基本性規定,合同關系之外的第三人便無法對合同主意訴權。可以說,確認受害第三人對合同享有好處,可以對承諾人主意懇求權的第三人好處合同軌制(22)在很長的時光里得不到加拿年夜合同法認可的妨礙即是“受害第三人規定”。

(二)對“受害第三人規定”基本性位置的質疑包養與擁戴

固然“受害第三人規定”作為一個基本性準繩被司法界嚴厲遵守,但在20世紀卻連續不竭地遭到進犯與抬高。在英法律王法公法律委員會1996年的“合同絕對性:第三人好處合同”的陳述中,第一、第二部門匯集了大批對該規定的批評與改造的司法界與學術界的文章與判例。在Swain v. Law Society 一案中,蒂普洛克勛爵(Lord Keneth Diplock)將合同絕對性準繩視作“一個落后于時期的缺點,甚至是英國私法的羞辱”。(23)更有甚者,有的法官提出:借使倘使議會不改造合同絕對性準繩,法院將會直接廢止合同絕對性準繩,並且要從頭審訊Tweddle v. Atkinson一案。(24)但在這劇烈的批評聲中,還包養 有良多的保護“受害第三人規定”基本性位置的支撐者。

在加拿年夜,保護者的代表人物是斯蒂芬•史姑娘(Stephen Smith)。他立論的基本是:“受害第三人規定”與商量實際是慎密聯絡接觸的,只要對承諾人的承諾付出對價的人才有權力懇求強迫履行合同。他以為商量實際反應了合同權力任務是當事人私家之間的關系。所謂對“受害第三人規定”的批評者羅列的案例及剖析不克不及論證該規定的缺點,而只是反應了合同法的某些毛病。(25)他以White v. Jones(26)一案來證實他的結論,以為固然在該案中第三人的訴權獲得法庭支撐并作為受害人獲得了傷害損失賠還償付,但現實上并沒有違背“受害第三人規定”,從遺言立法的角度來看,遺言人曾經將賜與女兒受害的意愿以正式的情勢表達,所以應該支撐遺言人的意愿。

尼爾斯(J.W. Neyers)贊成他的不雅點,以為固然當今加拿年夜的司法界、學界似乎對“受害第三人規定”不太喜愛,但從判例來看并不是該規定自己的題目,而是合同的接濟、不動產法、對商量及對價的過錯懂得等緣由招致該規定無法更好地施展感化。(27)

對于以斯蒂芬•史姑娘為代表的看法,加拿年夜的另一位學者安吉拉•斯萬(Angela Swan)睜開了針鋒絕對的辯駁。她指出,認可第三人權力就是與商量實際不符的不雅點是曲解了商量實際的效能,斯蒂芬•史姑娘的剖析過于簡略化與幻想化。她以為商量的存在是一個合同當事人之間承諾有強迫履行效率的充足表現,能表包養 白合同的訂立能否出于當事人不受拘束的意愿,進一個步驟能闡明合同能否有用。受害第三人題目的發生安身于一個有用的合同,也恰是闡明因商量而發生的有用合同是受害第三人存在的條件。並且,合同當事人的意圖必需獲得法令的支撐,第三人對于一個表達當事人意圖的承諾的信任應該獲得維護,甚至這個第三人并沒有對這一承諾給付對價。(28)

加拿年夜合同法對起源于英國通俗法的“受害第三人規定”嚴厲遵照,招致呈現了Greenwood Shopping Plaza v. Beattie(29)案那樣否定當事人意圖的判決,對此,良多學者以為很是荒誕。(30)司法界采雷同見解的也不在多數。法官艾可布希(Iacobucci)甚至在London Drugs Ltd. v. Kuehne & Nagel International Ltd.案中傳播鼓吹:“我甘願答應直面挑釁合同絕對性準繩的范圍,并放寬它的約束。”

但是直到今朝為止,加拿年夜的法院并沒有在真正意義上廢止基于合同絕對性準繩的“受害第三人規定”,而只是采用了一些躲避該規定的做法或是增添了一些破例情況,對此,艾可布希稱之為增量的變更,(31)是以“受害第三人規定”在加拿年夜合同法的基本性位置并沒有產生最基礎性的變更。

二 “受害第三人規定”在加拿年夜合同法中的破例

認定只要合同當事人才幹對合同提告狀訟的“受害第三人規定”的嚴厲遵照給加拿年夜司法帶來良多費事,(32)使良多第三人的好處得不到法令維護,招致不公平的后果。(33)直到19世紀中期之后,法院不得欠亨過判例來確立各種破例以緊張嚴苛的“受害第三人規定”,應用諸如擬制的代表、信托等東西來對現實上的第三人好處合同的受害第三人供給法令維護。

(一)應用代表(Agency)形式維護第三人權力

代表是加拿年夜司法界用以緩戒嚴苛的“受害第三人規定”的一種罕見方法。假如受諾人被以為是第三人的代表人,那么第三人就有權告狀承諾人。法院應用這種模子擴大第三人好處合同的范圍來對受害第三人的權力加以維護。(34)

例如在Dyck v. Manitoba Snowmobile Association案中,在一場雪橇競賽中,被告為防止撞到因忽視站在賽道中的發令員而撞到賽道邊沿招致受傷,被告本身沒有錯誤,發令員存在忽視,是以被告懇求發令員和雪橇協會承當傷害損失賠還償付義務。曼尼托巴省的上訴法院鑒定發令員有權信任被告與雪橇協會之間訂立的合同中的免責條目,該條目規則“代表人、治理職員、辦事職員”可享有義務的寬免。發令員固然沒有介入被告與雪橇協會之間的合同,但作為雪橇協會的“被代表人”(現實上是被告與雪橇協會之間合同的受害第三人),享有因信任合同這一免責條目而寬免義務的權力。法官哈本(J. A. Huband)陳說道:“協會是發令員的代表人,發令員有權信任寬免條目,不用對被告的傷害損失擔任。”加拿年夜最高法院也確認了這一判決。(35)

(二)擬制信托東西付與第三人對承諾人的訴權

在信托法令關系中,受諾人將財富轉移給承諾人,承諾人批准為了第三人的好處而治理該財富,第三人由此就取得了財富法上的權力。固然第三人對此沒有約因,但第三人享有懇求強迫履行的權力。此中,受諾人被稱為委托人,承諾人稱為受托人,第三人則被稱為受害人而不再是合同關系之外的第三人,他是信托關系中的主要當事人,享有懇求強迫履行財富好處的權力。

信托與合同固然是兩種分歧的法令關系,但加拿年夜法院曾經由過程機動應用擬制的信托概念而勝利地緊張了嚴苛的“受害第三人規定”,使第三人有權直接告狀承諾人并請求強迫實行合同。(36)麥卡默斯(John D. McCamus)傳授以為:“合同之外的受害第三人可經由過程主意本身是信托的受害第三人從而勝利地獲得強迫履行合同的權力。固然英國和加拿年夜的法院城市用信托關系來剖析受害第三人的案件,但很主要的一點就是當事人能否具有付與第三人好處的意圖。”(37)法官莫里(Molloy)在Holo-Deck Adventures Ltd. v. Orbotron Inc.(38)案中也宣稱:“當事人對于合同履行的意圖的設定,法庭不克不及等閒地顛覆。”(39)

在安粗略省的Galustian v. SkyLink Group of Companies Inc.案中,法官斯潘斯(Spence)在判決陳說中應用信托模子來剖析被告能否享有對原告的訴權。該案被告是迪拜居平易近,訴請享有2005年幾個原告之間告竣的一個協定中所觸及的股份。他主意固然本身不是該協定確當事人,但可以作為信托的受害人成為受害第三人,而信托則是合同絕對性的破例。在能否實用信托模子來剖析被告的訴訟位置時,法官斯潘斯以為包養網 ,從2005年協定確當包養網 事人付與被告的意圖來看,被告可以視作信托的受害第三人。但被告能否可以懇求傷害損失賠還償付的一個主要前提是第三人能否基于對好處的信任而轉變了本身的處境,該案被告早在協定之前就已處罰了本身的股份,所以不克不及證實本身因信任而轉變處境。(40)該案終極因加拿年夜法院沒有管轄權而被包養 採納訴訟。從該案的審理可見法官應用信托來判定第三人好處合同的受害第三人時,第三人的信任是一個很主要的前提。

(三)應用債務讓渡模子躲避“受害第三人規定”

在債務讓渡的情況下,合同訂立之后,債務人依法將債務讓渡給受讓人,受讓人就可以本身的名義提告狀訟。其間,受讓人是債務人(讓渡人)與債權人之間合同的第三人。讓渡之所以能成為“受害第三人規定”破例的技巧上的緣由是:讓渡是準財富的讓渡,受讓人(第三人)的權力一經讓渡告訴達到債權人,債權人就必需累贅對受讓人債務(準財富)的維護任務。(41)反之,若債務人沒有將債務依法讓渡給第三人,而只是承諾債權人說會賜與第三人好處,那么第三人就沒包養網 有提告狀訟的根據。是以,尤其是在訴請給付錢款的場所,債務讓渡就好像代表和信托一樣,成為加拿年夜的lawyer 們勝利地躲避“受害第三人規定”的東西。(42)

在阿爾伯塔省的370105 Alberta Ltd. v. Brazos Petroleum Corp.(43)案中,被告訴請因讓渡而發生的本票的好處,原告辯稱該好處基于承包的油井有產量而發生,但現實上油井并沒有開采,是以并不存在有用的對價,並且被告并非承包協定確當事人。法院判決被告勝訴,認定對價從讓渡之時就具有了價值。法官弗雷澤(Fraser)陳說道:“被告固然不是承包協定的指定確當事人,但由於讓渡成為受害第三人,所以具有強迫履行合同的權力。”(44)

除了代表、信托以及讓渡這三種“受害第三人規定”破例的典範之外,侵權、從屬合同(Collateral Contract)、當事人聚集體(Aggregation of Parties)等東西也曾被用來躲避“受害第三人規定”。例如在White v. Jones(45)一案中,lawyer 由于忽視沒有修正遺言招致第三人遭遇傷害損失,法官恰是應用侵權這一東西,擴展lawyer 留意任務的范圍,以侵權之訴受理第三人的告狀,并判令賠還償付第三人的傷害損失。在Murray v. Sperry Rand Corp.(46)案中,被告農民告狀耕具制造商稱,他從經銷商處購置的耕具不具有制造商承諾的東西的品質。固然被告與原告之間并沒有生意合同關系,但法官以為因被告與原告之間存在從屬合同,故被告(制造商與經銷商之間生意合同的第三人)對制造商的承諾享有傷害損失賠還償付懇求權。在某些場所,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又被視為當事人的聚集體的一部門而享有傷害損失賠還償付懇求權。(47)對于法官或lawyer 采用的這些方式,是對“受害第三人規定”的躲避仍是該規定的破例,不論是司法界仍是學界都沒有明白的界定。

在加拿年夜最高法院的判例中,“受害第三人規定”仍然被以為是廣泛實用和有用的。對第三人權力的認可,法官艾可布希將其視為“準繩性的破例”。(48)但是在現今的加拿年夜司法界,lawyer 們很是方便地應用這些破例來躲避“受害第三人規定”,法庭也很熱衷于發明新的破例來支撐受害第三人的訴權。(49)于是包養網 ,越來越多的破例所帶來的題目是,“受害第三人規定”終極的界線是什么?以及浩繁的破例能否會吞噬這一規定?

三 “受害第三人規定”基本性位置的弱化

“受害第三人規定”樹立在古典契約法將合同視為不影響第三人好處的封鎖單位的幻想化判定基本之上,這與古代貿易買賣的相干性與持續性不符,若完整疏忽第三人的好處則背叛了貿易的實際與公理的訴求。是以,近年來“受害第三人規定”在加拿年夜合同法上的基本性位置因第三人權力在司法上及立法上簡直認而產生了明顯的變更。

(一)第三人權力在近年經典判例中簡直認

1.London Drugs Ltd. v. Kuehne & Nagel International Ltd.

被告London Drugs Ltd.與原告Kuehne & Nagel International Ltd.(K & N Ltd.)訂立一個存儲變壓器的合同。該合同包含一個倉儲者對變壓器喪失的40美元的義務限額條目。當原告雇傭的人搬運變壓器時,由于忽視墜落,形成33,955美元的喪失。London Drugs Ltd.于是告狀K & N Ltd.以及其雇僕人,法院根據限責條目判決K & N Ltd.承當40美元的傷害損失義務,而認定雇僕人只是原、原告合同的“第三人”,不克不及信任而主意限責條目。原告的雇僕人提起上訴,不列顛哥倫比亞省上訴法院以四比一的盡對大都以為雇僕人有權主意40美元的義務限額。London Drugs Ltd.向加拿年夜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法官採納上訴,來由是雇僕人有權力信任原、原告合同商定的40美元的義務限額條目。

法官以為:“綜合案件的情形,沒有傳統的‘受害第三人規定’的破例情況可以應用,是以有需要放寬合同絕對性準繩的限制。在當事報酬貿易目標訂立合同之時,商定了此中一方以及其雇僕人享有義務限額的好處,或許在條目中應用了倉儲者如許默示包括雇僕人受害的措辭,合同絕對性準繩就不克不及障礙貿易實際與公理之路。雇僕人不再是合同之外的生疏人而是受害第三人,這是一個新的合同絕對性的‘準繩性破例’”。不外這個“準繩性破例”不克不及實用于對第三人施加合同任務的場所。法官宣稱:“從法令下去看沒有什么緣由可以對第三人施加任務。”(50)合同絕對性有兩方面寄義,一是第三人不享有合同權力(即“受害第三人規定”);二是第三人不累贅合同任務。在上述案件中,第三人好處合同這一合同絕對性的“準繩性破例”可謂是直接挑釁“受害第三人規定”。該案由此首創了加拿年夜合同法中確認第三人享有合同權力、第三人好處合同成為合同絕對性準繩的“準繩性破例”的先河。

2.Fraser River Pile & Dredge Ltd. v. Can-Dive Se包養 rvices Ltd.(51)

確認第三人權力的第三人好處合同在加拿年夜合同法的樹立,成為合同絕對性的“準繩性破例”在上述London Drugs案中只是個開始,在Fraser River案中有了進一個步驟的成長。被告向原告租用一艘汽船。可是由于被告的忽視,這艘汽船在惡劣的氣象中漂浮了。原告的保險合同中有一保險公司廢棄對承租人(被告)保險代位權的條目。原告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時辰又跟保險公司告竣了一個新協定,撤銷了本來的廢棄保險代位權的條目。于是保險公司便有權告狀被告,請求賠還償付喪失。

在庭審中,被告主意合同絕對性的兩種破例包養網 :代表及代位權包養網 的廢棄。初審中法官發明這兩種破例都不實用于這一案件,便採納被告的告狀。被告上訴至不列顛哥倫比亞省上訴法院,上訴法院法官Esson認定代位權的廢棄這一破例可實用于該案(52),鑒定原告不克不及修正對受害第三人供給維護的條目。Can-Dive Services Ltd.向加拿年夜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最高法院法官陳說道:“在London Drugs案確立的‘準繩性破例’是廣泛實用的,只需合適兩個前提:一是當事人有付與第三人好處的意圖;二是第三人信任該意圖(條目)所從事的行動是合適合同商定的。”在之后的剖析中包養 ,法官進一個道?不要出來跟小姐表白,還請見諒!”步驟闡明,一旦第三人的權力被詳細化,合同當事人對好處第三人約款的變革或撤銷就不克不及產生效率。(53)如許,在Fraser River案中第三人好處合同被以為是廣泛實用的合同絕對性的“準繩性破例”,甚至為維護第三人的好處而不吝在必定水平下限制了合同的不受拘束。(54)第三人合同權力的獲得要件與第三人好處約款的變革、撤銷在這個判例中都獲得了闡釋,可以說,經由過程Fraser River案,第三人好處合同軌制獲得進一個步驟構建。

3.Brown v. Belleville(City)(55)

2013年3月安粗略省上訴法院公布了Brown v. Belleville(City)案的判決,直接把鋒芒瞄準“受害第三人規定”,(56)答應第三人強迫履行一個50年前的合同。1953年,一個農民與市當局簽署了農地地下管道的永遠保護合同,六年之后市當局違背了該合同,再也沒有對管道做任何保護。農民逝世后,其繼續人將農地讓渡,受讓人曾在1980年懇求市當局保護未果。2003年農地再次讓渡給被告,2011年被告提起對市當局的訴訟,請求市當局實行保護任務。初審法官判決被告有強迫履行權,原告以被告與合同沒有絕對性為由提出上訴。安粗略省上訴法院法官辯駁道:“原原告之間簡直沒有任何協定,但應該留意的是,‘受害第三人規定’在加拿年夜合同法中的感化力一向連續不竭地削弱,并遭遇到學術界及司法界的劇烈批評。

現實上,在有些聯邦司法管轄區曾經廢止了‘受害第三人規定’,或許經由過程法則在特殊情況下予以廢除。從某種水平而言,‘受害第三人規定’可以說被越來越多的破例損壞了,一些確認第三人權力的先例被大批徵引。(57)假如說該規定還存在的話,它只是以弱化的情勢存在。”(58)上訴法庭發明1953年的初始合同中有平生效條目,顯示合同能持續使得受讓人、繼續人以及其他指定的第三人受害,這個條目為嚴厲的“受害第三人規定”供給了破例,但又有別于傳統諸如代表、信托等破例情況。法官對此頒發了一段看法:“我并不以為這種商定的失效條目是合同絕對性的破例,相反從更狹義的角度來看,合同當事人商定了一個意圖為第三人付與好處的條目,該失效條目斷定了當事人承諾會對地盤的繼續人、一切權人賜與好處。從這個意義上而言,被告不再是合同的生疏人或第三人,而是獲得了相似于債務人的腳色,能直接告狀債權人。”(59)終極,上訴法院採納了原告的上訴,鑒定被告有權懇求原告實行保護任務。

從Brown案可見,加拿年夜合同法對第三人合同權力簡直認已是無可辯論的現實,包養 第三人好處合同的位置已不知足于僅僅是“受害第三人規定”的破例,甚至具有了弱化該規定的效能,“受害第三人規定”已不克不及再攔阻第三人懇求強迫履行合同權力的腳步。

(二)新不倫瑞克省的立法改造對第三人權力簡直認

加拿年夜合同法對第三人權力簡直認的更為徹底的停頓是:屬于通俗法系的新不倫瑞克省制訂了意義深遠的立法來廢止“受害第三人規定”,從而支撐受害第三人的訴權。在新不倫瑞克省法令改造法案(60)第四條規則:

(1)一個不是合同當事人的第三人若被合同斷定或被合批准定接收承諾人的實行或不作為,除非合同還有商定,他具有懇求強迫履行該實行或不作為的權力,以及懇求傷害損失賠還償付的權力。

(2)第三人依據下款提起的訴訟法式中,合同確當事人可以就當事人之間的抗辯事由抗衡受害第三人。

(3)合同當事人可變革、終止依據第一款商定的合同,但若合同的變革或終止招致第一款所指第三人因等待合同的實行而致傷害損失或實行某種行動,并且合同當事人了解或應該了解合同會招致第三人因等待合同的實行而致傷害損失或實行某種行動,該第三人有權向任何一方當事人懇求傷害損失賠還償付。

(4)無論合同在本法條失效之前或之后訂立都實用于本法條,除非依據第三款的規則,在本法條失效之前,不答應第三人享有懇求傷害損失賠還償付的權力。

該規則固然與英國《1999年合同(第三人權力)法案》(61)比擬較為簡略,如沒有規則承諾人雙重義務的防止;(62)也不如美國《合同法重述(二)》規則的那么細致,(63)如沒有區分第三人的類型,但應該留意到的是,新不倫瑞克省早于英國為維護第三人權力停止立法改造,其實不足為奇。作為一個通俗法系的省,還有浩繁的判例可作為維護第三人好處的法令淵源,是以此次改造更表白了一種適應貿易經濟成長趨向,維護第三人權力的開闊爽朗立場。但也有學者以為該法案過于歸納綜合,不克不及處理現實題目,稱“‘第三人因等待合同的實行而致傷害損失或實行某種行動’的規則不克不及判定第三人的‘信任’要素,依據如許的歸納綜合規則,Fraser River案中的第三人就不克不及獲得維護,相反法官所以為的權力詳細化的概念更具機動性。”(64)但不論如何,在加拿年夜,司法成長的腳步總會趕超立法的改造,通俗法的判例法長處在于可依據復雜的新情形界定一個法令關系能否屬于第三人好處合同并做出有利于第三人的判決,是以對于第三人權力簡直認與維護,判例法更具優勝性。(65)

(三)第三人權力在加拿年夜合同法簡直認及“受害第三人規定”弱化的實際基本剖析

第三人權力在加拿年夜合同法從確認到成長的經過歷程便是“受害第三人規定”基本性位置弱化的經過歷程。對于第三人獲得合同權力的緣由,加拿年夜學者及法官有分歧的看法:一是以為第三人的權力起源于當事人的意圖,以法官在Fraser River案中的陳說為代表。(66)詹森•布洛克(Jason Brock)進一個步驟詮釋:“初始權力是當事人意圖斷定的有前提的好處,當前提成績時就轉化為真正的權力,法庭判決第三人具有強迫履行合同的權力。這包養 個經過歷程就是詳細化的經過歷程。”(67)這一不雅點與古典契約法的意志論相契合。二是以為第三人的權力起源于貿易實際的需求。(68)這也成為London Drugs案的判決根據。三是以為第三人權力起源于承諾禁反言,來由是基于承諾禁反言,合同當事人不克不及肆意轉變承諾,而招致第三人的因信任該承諾發生傷害損失。(69)

筆者以為,加拿年夜合同法中第三人權力簡直認及“受害第三人規定”弱化的緣由包含內部與外部兩方面原因。內部緣由一方面起源于列國立法改造的影響,例如《美國合同法重述(二)》及英國《1999年合同(第三人權力)法案》的影響;另一方面是貿易經濟實際成長的需求,(70)由於古代貿易買賣的相干性與持續性深入地膽的跑到了城外雲隱山的靈佛寺。後山去賞花,不巧遇到了一個差點被玷污的弟子。幸運的是,他在關鍵時刻獲救。但即便如此,她的名聲也毀於一旦。影響到了第三人的好處,作為下層建筑的法令軌制不克不及不隨之調劑。外部原因指的是合同法實際本身成長趨向的影響,以下臚陳之。在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并付與第三人好處的情形下,第三人將因信任而作為或不作為,若疏忽了此種轉變本身處境的能夠性,會招致其信任好處傷害損失。(71)英美法上的信任理念貫串古代合同法成長的全經過歷程。承諾禁反言規定在英美合同法簡直認,使得契約實際解脫了對價規定的約束,(72)信任成為合同具有履行力的根據。而正由於信任關系并非局限于合同當事人之間,承諾禁反言規定為第三人信任好處的維護供給了根據。(73)回納英美法第三人好處合同的判例,第三人基于對承諾的信任而享有信任好處,在該信任好處的維護在貿易實際中日趨主要時,立法便將其類型化為新型私權(74)或在判例法中確認第三人的傷害損失賠還償付懇求權(75),第三人的合同權力由此發生。換言之,維護第三人的信任好處、弱化樹立在嚴厲對價規定基本上的“受害第三人規定”,契合古典契約法向古代契約法的成長過程。(76)

加拿年夜合同法對第三人合同權力簡直認而弱化“受害第三人規定”的基本性位置是適應古代合同法成長的時期潮水的必定。至于在加拿年夜合同法中,“受害第三人規定”會不會因某些立法(好比新不倫瑞克省法令改造法案)落第三人好處合同的浩繁勝利判例損失了其基本性位置,筆者不敢斷言,至多此刻的論著、論文中可見大批的對“受害第三人規定”的鞭撻;法官們在浩如煙海的判例中構建著第三人好處合同軌制并頒發對“受害第三人規定”質疑的同時,依然用“受害第三人規定”採納了一些不測受害第三人的訴訟懇求。(77)正如法官艾可布希所言,“受害第三人規定”不克不及被等閒顛覆,由於會關系到法令系統構造的嚴重變更,(78)這些轉變或弱化只是增量性的變更。(79)

四 加拿年夜合同法“受害第三人規定”的成長變更對我國編輯平易近法典的啟發

(一)我公民法之“受害第三人規定”述評

在古典契約法業已過渡到古代契約法的本日,合同絕對性準繩在中公民法能否照舊處于無可搖動的基本性位置?對于否定第三人合同權力的“受害第三人規定”能否仍然嚴厲固守?茲作以下會商:

1.“受害第三人規定”之固守:中國《合同法》能否存在第三人好處合同軌制?

相似于第三人好處合同的法條為《合同法》第64條,該條規則在合同當事人商定由債權人向第三人實行的情形下,債權人若未依約實行,應向債務人承當違約義務。對于該法條能否規則了第三人好處合同,我國粹界頗有爭議,重要有三種分歧不雅點:其一,確定說。以為該條規則的就是第三人好處合同,從而有利于維護第三人好處。(80)其二,否認說。包養網 以為該條并未付與第三人任何法令位置,而是與德法律王法公法的“經過被指令人而為交付”雷同,我國合同法并未規則第三人好處合同軌制。(81)其三,調和說。以為該條現實上規則了兩種情況:一是規則了第三人好處合同,維護第三人好處;二是規則了“經過被指令人而為交付”,是合同實行標的目的的變革。(82)

筆者以為,剖析我國《合同法》第64條能否規則了第三人好處合同應該從以下三方面思慮:

第一,該法條能否規則了第三人的給付懇求權?第三人好處合同的主要特徵,是第三人享有自力的債務懇求權。無論是英美法系仍是年夜陸法系代表性國度都明白第三人對合同債權人的給付懇求權。如英國《1999年合同(第三人權力)法案》第一條、加拿年夜新不倫瑞克省法令改造法案第四條都規則了第三人的懇求強迫履行合同的權力;《德公民法典》第328條、《japan(日本)平易近法典》第537條等也明白規則第三人對債權人直接懇求給付的權力。第三人能否享有對債權人懇求給付權是判定一個法令關系能否是第三人好處合同的要害。響應地,若一個法條沒有明白確定受害第三人的給付懇求權,卻要得出規則了第三人好處合同的結論是缺少壓服力的。遺憾的是,我國《合同法》第64條并未規則第三人的給付懇求權。

第二,立法者能否認可債權人向第三人實行是合同效率涉他性的表現?立法者將第64條定位在“第四章合同的實行”,表白立法者以為此種情況只是產生清償的實行標的目的變革,而非合同效率的涉他性。但是,實際界廣泛以為合同涉他性是合同效率擴大的主要表示。年夜陸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平易近法典年夜多在合同效率部門加以規則,如《德公民法典》、《japan(日本)平易近法典》、《意年夜利平易近法典》。這般編排編製顯明地反應出這些年夜陸法國度的立法者以為第三人好處合同是合同效率涉他性的表現。兩比擬較,我國合同法將此定位于“合同的實行”部門,表白了立法者將向第三人實行視為債的實行標的目的變革的立場,否定合同具有觸及第三人的效率。(83)

第三,現行立法結構能否具有培養第三人好處合同軌制的泥土?如前所述,我國《平易近法公例》第84、85條明定清償之絕對性,《合同法》第八條進一個步驟規則了合同絕對性準繩,嚴厲固守“受害第三人規定”,消除第三人主意合同的權力。更為直接的是,在我國《合同法》司法說明二中明白否定第三人對合同的自力訴權。基于以上的立法結構,維護第三人合同權力的第三人好處合同軌制并不具有保存的空間。是以,可以得出如許的結論:我國《合同法》第64條規則的僅是“債的實行標的目的變革”中的“經過被指令人而為交付”(84),而非真正的第三人好處合同。我國《合同法》并沒有規則第三人好處合同,我公民法現實上仍固守“受害第三人規定”,否定第三人的合同權力。

2.我國第三人好處合同之受害第三人訴訟位置辨析

在第三人好處合同中,第三人對債權人享有直接懇求給付的權力。是以,在英美法及年夜陸法國度都從法式法上確保這一實體權力的完成。如加拿年夜合同法就是包養 經由過程確認第三人的自力訴權來維護第三人好處,即第三人具有被告的主體標準,這可以從近年來的經典判例中獲得佐證。(85)

但是,對于第三人好處合同之第三人的訴訟位置,我國粹者有分歧見解。有學者以為,對于撤銷第三人好處合同的事由,第三人只能作為無自力懇求的第三人介入訴訟,而對于懇求履行第三人好處約款的事由,第三人可作為有自力懇求的第三人介入訴訟。(86)

也有學者以為,第三人不克不及直接對債權提告狀訟,但可以依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對債務人提告狀訟,在訴訟中追加債權報酬訴訟第三人,法院判決債權人對第三人承當義務。(87)

學界之所以會呈現以上否定第三人自力的被告主體標準的不雅點,緣由在于我國在合同法上沒有規則第三人好處合同,第三人在債權人不實行債權之時,無法行使給付懇求權。實體權力的不存在,缺少懇求權基本,當然更談不上法式上的權力了,第三人天然無權對債權人自力提告狀訟。

固然,我國《平易近事訴訟法》第56條對訴訟中第三人加以規則,第三人對當事人的訴訟標的有自力懇求權的,有提告狀訟的權力。但依此規則,第三人只能作為訴訟第三人介入曾經開端的訴訟,借使倘使債務人怠于提告狀訟,第三人則無法自力提告狀訟,損失公力接濟的能夠。現實上,《最高國民法院關于實用〈中華國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題目的說明(二)》第16條規則,法院可依案件詳細情形將第64條、65條規則的第三人列為無自力懇求權的第三人,但不得依權柄將其列為有自力懇求權的第三人。據此,受害第三人只能作為無自力懇求權的第三人請求餐與加入訴訟或由法院告訴其餐與加入訴訟。這表白了我公民事立法在法式上也保持“受害第三人規定”,謝絕受害第三人以被告的標準自力提告狀訟。

由于我公民法對“受害第三人規定”的嚴厲固守,形成我國《合同法》現實上對第三人好處合同未作規則。在貿易買賣日益切關第三人好處的明天,此種滯后的立法近況無法維護實行中普遍存在的受害第三人的信任好處,招致無法確保買賣的平安與公理的完成。

但是,第三人好處合同的立法空缺并不闡明司法實行中缺少此類案件的審訊,相反早在1990年法院就勝利審理過一路第三人好處合同的案件,(88)1999年《合同法》公佈后也有相干的案例。(89)這一方面闡明了第三人好處合同在實際生涯中大批存在的實際,安身于古典契約法將合同視為孤立、封鎖單位的幻想化判定基本上的“受害第三人規定”已不克不及完整合適實際的需求;另一方面也闡明了我國今朝立法對“受害第三人規定”教條性遵照的滯后近況曾經嚴重地障礙了司法的提高。

(二)加拿年夜合同法之啟發

加拿年夜合同法博采眾長,接收、鑒戒了英、法、美等國的進步前輩立法經歷,既秉承了英法律王法公法律傳統又兼具美國合同法的改革精力,更受法國年夜陸法傳統的影響,這一特色在其對“受害第三人規定”的機動性立場上獲得了光鮮的表現。我國十四屆八中全會《決議》明白提出編輯平易近法典,時隔12年,平易近法典的制定再次被提上日程,這是中法律王法公法治扶植的里程碑事務。藉此良機,應該思慮加拿年夜合同法“受害第三人規定”位置的成長變更對我公民法典編輯的啟發,以增進我公民法吸取異域進步前輩的立法經歷,構建進步前輩發財的平易近法系統。

1.恰當放寬“受害第三人規定”

“受害第三人規定”在加拿年夜合同法基本性位置弱化的最主要表示就是第三人權力簡直認,即第三人好處合同的樹立。由於在法官應用傳統的諸如代表、信托、讓渡等東西作為“受害第三人規定”的破例情況對現實上的第三人好處合同中的第三人停止維護的時辰,在第三人與代表法令關系中的債權人之間、第三人與債務讓渡法令關系中的債權人之間擬制存在合同關系;信托則屬于財富法上的法令關系,如許的擬制照舊是將第三人歸入對價關系之中,將第三人從本來的合同關系之外的生疏人虛擬為合同當事人。

在1992年的London Drugs案中,法官不再試圖采用傳統的破例來擬制第三人的合同當事人腳色,而是直接傳播鼓吹這是一種新的“準繩性破例”;在1999年的Fraser River案中法官論證了第三人好處合同中第三人權力發生的經過歷程;在2013年的Brown案中法官以為第三人的權力是合同債務并傳播鼓吹“受害第三人規定”在加拿年夜合同法以弱化的情勢存在。尤其是屬于通俗法系的新不倫瑞克省經由過程立法來廢止“受害第三人規定”,對第三人權力更為徹底的加以確認,從而從立法上明白支撐受害第三人的訴權。在這一成長經過歷程中,貿易實際的需求;公理的訴求;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的尊敬;信任好處的維護彼此交錯,匯進古代合同法成長的時期潮水之中。

而我國今朝嚴厲固守“受害第三人規定”的立法近況使得司法實行中普遍存在的受害第三人因沒有自力的訴權而無法獲得私法的維護。此種滯后的立法對于效益、次序、公理等價值都無法完成,更不克不及照應世界范圍的維護第三人權力的古代合同法成長趨向。是以,我公民法應該效仿加拿年夜合同法的機動性做法,恰當放寬“受害第三人規定”,付與第三人的給付懇求權,而非在平易近法總則及《合同法》中否定合同的涉他性,消除第三人權力。同時,應該留意的是,“恰當放寬”表現認可“受害第三人規定”具有破例性,無須任何情形下都嚴厲固守,但并不料味著否定“受害第三人規定”在我公民法的基本性位置。正如法官艾可布希一方面宣稱,“我甘願答應直面挑釁合同絕對性準繩的范圍,并放寬它的約束”。另一方面,他以為受害第三人權力簡直認只是招致“受害第三人規定”增量的變更,(90)其基本性位置并沒有包養 產生最基礎性的變更。是以,在我公民法恰當寬松的“受害第三人規定”應該成為第三人好處合同軌制培養的泥土,同時其依然擔當著區分私法範疇、構建私法系統的基本性感化。

2.建立“受害第三人規定”的破例

加拿年夜固然是通俗法系國度,但卻深受法法律王法公法律傳統的影響,尤其是魁北克省平易近法屬于年夜陸法系,編輯的《魁北克平易近法典》頗具影響力。其他通俗法系各省由于法域間彼此影響也具有了些許年夜陸法的特色。此中最為典範的是新不倫瑞克省專門以立法的情勢來改造“受害第三人規定”,確立第三人好處合同軌制。我公民法典可鑒戒新不倫瑞克省法令改造法案的進步前輩性規則,改造之前過于保守的“受害第三人規定”,design第三人好處合同的相干法條。詳細構思如下:

其一,平易近法典可采用德意志式(又稱潘德克吞式)立法編製,設債效率的涉他性的普通條目于債法總則編中,為“受害第三人規定”的破例情況奠基基本。此普通性條目作為債之效率的普通規則,一方面在準繩上確包養網 定債的絕對性,另一方面也不否定存在特別情況下的破例,即該條則的機動性,可為對債之絕對性準繩衝破的破例情況的存在設下展墊。例如:第三人好處合同、第三人累贅合同、第三人損害債務等情況。從而奠基我公民法典放寬“受害第三人規定”的基本。

其二,在平易近法典合同編總則中一方面表現合同絕對性的準繩性規則,另一方面認可“受害第三人規定包養 ”的弱化情況。正如加拿年夜新不倫瑞克省法令改造法包養網 案確認合同當事人可商定第三人接收債權人的實行。我公民法典合同編中應設合同總則與分則兩部門,由總則規則“受害第三人規定”的破例情況,并制定第三人好處合同相干法條。由於第三人好處合同并非特定的合同類型,只需當事人商定債權人向第三人給付,則諸如生意、租賃、假貸等合同都可成為第三人好處合同,只能在合同總則中加以規則。在合同總則中,可沿用我國現行《合同法》的做法,第一章做“普通規則包養 ”,對合同法的一些基礎準繩以及基礎事項加以規則。在此可對合同效率的絕對性準繩加以規則,并表現“受害第三人規定”的弱化情況。如一方面臨合同絕對性準繩的規則,在確認合同絕對性準繩作為合同法基礎準繩的同時,另一方面認可合同也具有觸及第三人的效率,并進一個步驟規則合同可具有觸及第三人效率的情況,即基于當事人的商定。

其三,在合同編中構建第三人好處合同軌制,明白規則受害第三人可對債權人提出給付懇求的權力,為第三人在法式法上自力的被告主體位置奠基基本。在此,新不倫瑞克法令改造法案第四條極具參考意義,該條第一項規則,第三人若被合批准定接收承諾人的實行或不作為,除非還有商定,他具有懇求強迫履行的權力,以及懇求傷害損失賠還償付的權力。作為參考,提出我公民法典合同編想法條明白規則第三人對債權人的直接給付懇求權,為第三人自力的被告訴訟主體標準確立懇求權基本。據此,受害第三人不再是合同關系之外的生疏人,而可以或許直接對合同當事人提出懇求給付的權力,衝破了“受害第三人規定”。

3.付與受害第三人被告訴訟主體標準

在加拿年夜,法官最後應用代表形式維護第三人權力、擬制信托東西付與第三人對承諾人的訴權、應用債務讓渡模子躲避“受害第三人規定”,但真正的第三人好處合同軌制的樹立、第三人合同權力簡直認是經由過程近年來的一系列案例完成的。在加拿年夜合同法對第三人合同權力簡直認經過歷程中,認可第三人的自力的被包養 告訴訟主體標準是發生合同權力的條件。在英美法系,其判例法的傳統成績了“接濟先于權力”的法令思惟,是接濟確認了人們在法令上的權力,接濟法式發明了通俗法上的權力系統。(91)是以法令對第三人權力的維護老是經由過程說明為何付與第三人自力的訴權來表現。

而在我國合同法,否定訴訟第三人的被告訴訟主體標準,第三人只能作為無自力懇求權的第三人介入訴訟。這也是我國合同法不存在第三人好處合同軌制的一個別現。既然年夜勢所趨是適應古代合同法成長潮水、知足貿易實際的需求、維護第三人信任好處,構建我公民法典的第三人好處合同軌制,那么,條件基本是應該付與第三人被告訴訟主體標準,使其能不依靠于任何人自力地對債權人提告狀訟。這也是加拿年夜合同法近年經典判例賜與的啟發。

不外,與加拿年夜合同法分歧的是,我國合同法屬于年夜陸法系,服從“權力先于接濟”的法令思惟。實體法上的懇求權在先,訴權在后。可以說,第三人訴權簡直認與第三人的給付懇求權是相反相成的。為了確認第三人的被告訴訟主體標準,我公民法典應該明文規則第三人對債權人的給付懇求權,反之,明定的給付懇求權也奠基了第三人訴權的懇求權基本。如值得鑒戒的是新不倫瑞克省的法令改造法案明白規則了第三人強迫履行合同的權力及傷害損失賠還償付懇求權。同時,也可采納近年加拿年夜合同判例法的機動性做法,在司法中先付與第三人好處合同的第三人的被告主體標準,而非如我國合同法經由過程公佈司法說明褫奪第三人自力的訴權,應該恰當放寬“受害第三人規定”,在我公民法典中design第三人好處合同相干法條。

總之,我國作為年夜陸法國度,天然不克不及采用加拿年夜通俗法的方法用判例來建立各種“受害第三人規定”的破例情況。但是,加拿年夜合同法中“受害第三人規定”位置的弱化、新不倫瑞克省法令改造法案對受害第三人權力簡直認以落第三人好處合同軌制的樹立無疑給我公民法展現了一個新的視野,為平易近法典編輯中相干軌制的構建供給了無益的鑒戒。我公民法典在編輯經過歷程中,也應該適應時期與國際的成長潮水,從頭審閱“受害第三人規定”的位置,為其破例情況design合適國情的法條,從而更好保護私法的次序,維護受害第三人權力,真正完成貿易買賣的公正公理理念。

注釋:

①《魁北克平易近法典》制定了“為別人的約款”(stipulation for another)軌制,規則合同能對第三人發生影響,這是一個很是奇特的關于第三人好處合同的規則,此處的第三人雖不是合同當事人卻能從合同中獲得好處。該法典第1444條規則:“一小我能在合同中為第三人的好處做一個約款。這一商定付與受害第三人直接懇求承諾人實行任務的權力。”

②英美法的“合同的絕對性”(Privity of Contract),我國也有學者將其譯為“合同當事人之間關系”,還有學者將其譯為“合同的默契”。固然在表述上有所分歧,但在懂得上都是指“合同項下的權力任務只能付與給當事人或加在當事人身上”,(沈達明編著:《英美合同法引論》,對外商業出書社1993年版,第205頁。)以為合同效率僅及于締約人。詳細而言,其寄義有二:1.合同確當事人兩邊不得為合同外的第三人設定合同任務;2.合同外的第三人不得就合同中為他設定的好處享有訴權。(楊麗君:《論英美法合同絕對性準繩》,載梁彗星主編:《平易近商法論叢》(第12卷),法令出書社1999年版,第354頁。)

③S. M. Waddams, The Law of Contracts, Toronto: Canada Law Book, 2010, p.197.

④Angela Swan, Canadian Contract Law, LexisNexis Canada Inc., 2012, p.168.

⑤G. H. Treitel, The Law of Contract, London: Stevens & Sons, 1991, p.458.

⑥在該案中,被告要娶原告的女兒為妻,原告承諾被告的父親說會給被告一筆嫁資,兩邊是以而訴訟。法官判決說:被告不是合同當事人,無官僚求原告與其父親間的合同。Tweddle v. Atkinson, 1 B & S.393(1861).

⑦Tweddle v. Atkinson, 1 B & S. 393(1861).

⑧Dunlop pneumatic Tyre Co, Ltd v. Selfridg & Co, Ltd., A C. 847(1915).

⑨“ius quaesitum tertio”指“rights on account of third parties”,依據傳統通俗法的合同絕對性準繩,不認可第三人對合同享有任何權力。

⑩Dunlop pneumatic Tyre Co, Ltd v. Selfridg & Co, Ltd., A C. 847(1915).

(11)在該案中,被告為原告的嬸子,1962年被告的丈夫Peter Beswick與原告簽署一份合同,商定他將本身的煤礦船埠讓渡給侄兒(即原告),前提(對價)是,在他有生之年,侄兒以每周6英鎊10先令的報答雇請他擔負煤礦參謀,并且,在他往世之后,由侄兒每年向嬸子付出一筆年金。但在1963年被告丈夫往世后,原告便謝絕向被告付出年金,于是,被告同時以小我成分和Peter Beswick的遺產治理人的成分向法院告狀侄兒,懇求法院發布特定實行令。上議院以為,被告不是1包養網 962年合同確當事人,所以她不克不及以本身的成分告狀原告,但由於她是Peter Beswick的遺產治理人,所以有權以遺產治理人的成分懇求法院發布特定實行令。

(12)Midland Silicones Ltd.v. Scruttons Ltd., 2 Lloyds Rep. 365(1961).

(13)在該案中,托運人與承運人簽署了海運提單,運載化學品的貨色從美國運往倫敦,賠還償付限額為每個包裹179英鎊。上訴人是承運人雇傭的卸載人,由于忽視招致貨色包裹跌落,招致593英鎊的喪失。上訴人提出基于對提單的信任,請求傷害損失限額為179英鎊。上議院依據合同絕對性準繩鑒定由於卸載人是托運人與承運人簽署的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無權主意義務限額。

(14)Midland Silicones Ltd. v. Scruttons Ltd., 2 Lloyds Rep. 365(1961).

(15)Angela Swan, Canadian Contract Law, LexisNexis Canada Inc., 2012, p.166.

(16)Canadian General Electric Co. v. Pickford & Black Ltd., S. C. R. 52(1972).

(17)該案被告因不服經濟法庭的判決,向加拿年夜最高法院提出上訴。該判決將被告享有好處的每日天期從貨色起運往目標地之日修正至注冊之日。最高法院支撐了上訴,撤銷了這一判決,以為只要針對貨色的傷害損失被告才享有訴權,而注冊掛號對于非注冊一方當事人的被告來說沒有好處關系,是以該變革對被告沒有用力。

(18)Greenwood Shopping Plaza v. Beattie, 2 S. C. R. 228(1980).

(19)該案上訴人廣場的一切人對原判被上訴人對廣場掉火不負賠還償付義務提出上訴。被上訴人是廣場倉庫的雇僕人,廣場因其在倉庫中過掉應用電焊而掉火。廣場合有人向倉庫及雇僕人追求賠還償付。作為租賃合同的一部門,廣場與倉庫告竣合意不授讓保險代位權。原判中雇僕人訴求這一條目對其也實用,謝絕賠還償付火警的喪失。加拿年夜最高法院鑒定支撐上訴。以為廣場與倉庫之間的合同對廣場向雇僕人主意賠還償付不發生影響。雇僕人不是廣場與倉庫之間合同確當事人,也不實用代表或是信托準繩,是以雇僕人應該對傷害損失擔任。

(20)Greenw包養網ood Shopping Plaza v. Beattie, 2 S. C. R. 228(1980).

(21)來由是第三人沒有對承諾付出對價,所以天然對承諾沒有強迫履行的權力。

(22)所謂第三人好處合同,即當事人一方,商定他標的目的第三人給付,第三人因之獲得直接懇求給付權力之契約。例如,甲與乙商定,為丙的好處而由乙向丙為必定給付,這便成立了一個第三人好處合同,此中甲為受諾人;乙為承諾人;丙為受害第三人。(吳文嬪著:《第三人好處合同道理與軌制論》,法令出書社2009年版,第97頁。)

(23)Swain v. Law Society, 1 WLR 1335(1980).

(24)Roger Halson, Exporing the Boundaries of Contract, Dartmouth Publishing Limited Company, 1996, p.83.

(25)Stephen Smith, In Defence of the Third-Party Rule, 17 Oxford J. Legal Stud. 643(1997).

(26)White v. Jones, 2 A. C. 207(1995).

(27)J. W. Neyers, Explaining the Principled Exception to Privity of Contract, 52 McGill Law Journal 757-790(2007).

(28)Angela Swan, Canadian Contract Law, LexisNexis Canada Inc., 2012, p. 177.

(29)Greenwood Shopping Plaza v. Beattie, 2 S. C. R. 228(1980).

(30)Stephen Waddams, Special Issue: Education, Administration, and Justice包養網 : Essays in Honour Of frank Iacobucci: Iii. Private Law Relationships: ‘Modern Notions of Commercialreality and Justice': Justice Iacobucci and Contract Law, 57 Univ. of Toronto L. J. 331(2007).

(31)London Drugs Ltd. v. Kuehne & Nagel International Ltd. S. C. J. No. 84(1992).

(32)S. M. Waddams, The Law of Contracts, Canada Law Book, 2010, p. 197.

(33)英國1842年Winterbotton v. Wright案就是這一弊病的最好證實。在該案中,一位因馬車缺點而受傷的車夫由于同原告(馬車制造者)無合同關系而敗訴。在加拿年夜Greenwood Shopping Plaza v. Beattie案中,最高法院否定第三人權力招致了不公平后果,這被一些學者以為是荒誕的。

(34)S. M. Waddams, The Law of Contracts, Canada Law Book, 2010, p.197.

(35)Dyck v. Manitoba Snowmobile Association, 1 R. C. S. 589(1985).

(36)Angela Swan, Canadian Contr包養 act Law, LexisNexis Canada Inc., 2012, p. 186.

(37)John D. McCamus, Law of Contracts, Toronto: Irwin Law, 2005, p. 303.

(38)Holo-Deck Adventures Ltd. v. Orbotron Inc. O. J. No. 4417(1996).

(39)Holo-Deck Adventures Ltd. v. Orbotron Inc. O. J. No. 4417(1996).

(40)Galustian v. SkyLink Group of Companies Inc. O. J. No. 4168(2010).

(41)William Brandt's Sons & Co. v. Dunlop Rubber Co., Ltd., A. C. 454(1905), Pettit v. Foster Wheeler Ltd., O. R. 83(1950).

(42)Angela Swan, Canadian Contract Law, LexisNexis Canada Inc., 2012, p.188.

(43)370105 Alberta Ltd. v. Brazos Petroleum Corp., 3 W. W. R. 186(1993).

(44)370105 Alberta Ltd. v. Brazos Petroleum Corp., 3 W. W. R. 186(1993).

(45)White v. Jones, 2 A. C. 207(1995).

(46)Murray v. Sperry Rand Corp., O. J. No. 432(1979).

(47)在Jackson v. Holidays Ltd.3 All E.R.92(1975),案中,父親為全家訂沐日飯店,成果辦事不盡善盡美,法官判令所有的家庭成員都可獲得傷害損失賠還償付,這些家庭成員雖是父親與飯店之間合同的第三人,但因被視為當事人的聚集體,從而享有傷害損失賠還償付懇求權。

(48)Fraser River Pile & Dredge Ltd. v. Can-Dive Services Ltd., S. C. J. No. 48(1999).

(49)Angela Swan, Canadian Contract Law, Lexi包養 sNexis Canada Inc., 2012,p.182.

(50)London Drugs Ltd. v. Kuehne & Nagel International Ltd., S. C. J. No. 84(1992).

(51)Fraser River Pile & Dredge Ltd. v. Can-Dive Services Ltd., S. C. J. No. 48(1999).

(52)代位權的廢棄這一破例在Supreme Court of Canada in Imperial Oil Ltd v. Commonwealth Construction, 1 S. C. R. 317(1978)案中確立。

(53)Fraser River Pile & Dredge Ltd. v. Can-Dive Services Ltd., S. C. J. No. 48(1999).

(54)J. W. Neyers, &#34包養網 ;Explaining the Principled Exception to Privity of Contract", 52 McGill Law Journal 757-790(2007).

(55)Brown v. Belleville(City)O. J. No. 1071(2013).

(56)Scott Chambers, "The Doctrine of Privity of Contract Survives in Ontario in Only a Diminished Capacity",拜訪地址:http://www.blumbergs.ca/articles/the-doctrine-of-privity-of-contract-survives-in-ontario-in-only-a-diminishe,拜訪時光:2015年3月5日。

(57)London Drugs Ltd. v. Kuehne & Nagel International Ltd. and Fraser River Pile & Dredge Ltd. v. Can-Dive Services Ltd.

(58)Brown v. Belleville(City)O. J. No. 1071(2013).

(59)Brown v. Belleville(City)O. J. No. 1071(2013).

(60)Law Reform Act, S. N. B., c. L-1.2(1993).

(61)Contracts(Right of Third Parties)Act(1999).

(62)1999年11月英國議會經由過程《合同(第三人權力)法案》(Contracts(Rights of Third Parties)Act(1999)),以成文法情勢較為體系地規則了合同第三人的權力。

(63)美國1979年公佈《第二次合同法重述》(Restatement of Contract, 2nd),專門在第14章規則了第三人好處合同軌制。

(64)Angela Swan, Canadian Contract Law, LexisNexis Canada Inc.“母親 – ”, 2012, p.227.

(65)由於第三人好處合同并非一種固有的合同類型,而是只需某品種型的合同合適了第三人好處合同的特徵,便成立第三人好處合同的法令關系,所以鑒定能否屬于第三人好處合同是意圖維護第三人權力起首面對的題目,而立法無法一一規則第三人好處合同的類型,這重要依靠法官的不受拘束裁量,在這方面判例法具有優勝性。如美國重要是經由過程豐盛的判例構筑第三人好處合同軌制。

(66)見前文法官Iacobucci關于最後權力與權力詳細化的經過歷程的闡釋。

(67)Jason Brock, "A ‘Principled' Exception to Privity of Contract: Fraser River Pile & Dredge Ltd. v. Can-Dive Services Ltd.", 58 University of Toronto Faculty of Law Review 53-71(2000).

(68)London Drugs Ltd. v. Kuehne & Nagel International Ltd., S. C. J. No. 84(1992).

(69)J. W. Neyers, "Explain十九年rs,他和他的母親日以繼夜地相處,相互依賴,但即便如此,他的母親對他來說仍然是一個謎。ing the Principled Exception to Privity of Contract", 52 McGill Law Journal 757-790(2007).

(70)這也是法官Iacobucci在London Drugs案中闡釋確認第三人權力的“準繩性破例”的一個主要緣由。

(7包養 1)S. Wheeler & J. Shaw, Contract Law,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94, p.405.

(72)內田貴著:《契約的再生》,胡寶海譯,載梁慧星主編:《平易近商法論叢》(第4卷),法令出書社1996年版,第175-243頁。

(73)吳文嬪:《論第三人合同權力的發生——以第三人好處合同為范式》,《比擬法研討》2011年第5期,第56頁。

(74)如英國《合同(第三人權力)法案》及新不倫瑞克省法令改造法案明白規則第三人的強迫履行合同的權力。

(75)如在Brown案中法官傳播鼓吹第三人獲得了合同當事人的債務人位置。

(76)美國《合同法重述(二)》對《合同法重述(一)》的第90條作了修正,增添對受害第三人的信任好處維護,內在的事務為:“當承諾人有來由預感到承諾會招致受諾人或第三人的作為或不作為,且簡直招致了如許的作為或不作為,若強迫履行該承諾才幹防止不公平的產生,那么如許的承諾是有用的。”并在第90條Comments C中專門闡釋第三人的信任好處維護,內在的事務為:“若承諾賜與第三人好處,那么這凡是以為第三人對此的信任是可預感的,第三人因信任懇求強迫履行合同的權力基本與受諾人是分歧的。”《合同法重述(二)》對《合同法重述(一)》的轉變,充足表現了從古典契約法僅維護合同當事人的信任好處到古代契約法的擴大至維護第三人信任好處,確認第三人好處合同效率的理念的轉化。

(77)具有訴權的被以為是意定的受害第三人,他不再是合同之外的生疏人,而不測受害人則僅僅是個生疏人,法庭不維護他的好處。拜見Fraser River Pile & Dredge Ltd. v. Can-Dive Services Ltd., S. C. J. No.48(1999)。

(78)在通俗法系合同絕對性準繩起到劃分財富法與合同法、合同法與侵權法的範疇的嚴重效能。詳見吳文嬪著:《第三人好處合同道理與軌制論》,法令出書社2006年版,第24頁。

(79)Stephen Waddams, "EDUCATION, ADMINISTRATION, AND JUSTICE: ESSAYS IN HONOUR OFFRANK IACOBUCCI: Ⅲ. PRIVATE LAW RELATIONSHIPS: MODERN NOTIONS OF COMMERCIALREALITY AND JUSTICE: JUSTICE IACOBUCCI AND CONTRACT LAW", 57 Univ. of Toronto L. J. 331(2007).

(80)崔建遠:《為第三人好處合同的規格論——以我國〈合同法〉第64條的規則為中間》,《政治與法令》2008年第1期,第68頁。

(81)尹田:《論涉他合同——兼評合同法第64、65條之規則》,《法學研討》2001年第1期,第33頁。

(82)王利明著:《合同法研討》(第二卷),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3年版,第55頁。

(83)吳文嬪:《論鐵路貨色包養網 運輸合同收貨人之法令位置》,《北京路況年夜學學報(社會迷信版)》2013年第3期,第102頁。

(84)所謂“經過被指令人而為交付”(Geheissperson)為債權實行的一種罕見的特別情勢,其概念由德公民法實際提出,指債權人應債務人的請求,將標的物向第三人交付。如甲欲將向乙商定購置的物品轉賣給丙,便與乙商定由乙直接將該物品交賦予丙。此處乙即是經過甲的指令而為交付。在“經過被指令人而為交付”的情況,懇求權仍為債務人享有,債權人基于債務人的懇求(指令)而向第三人(被指令人)為給付,第三人并不克不及獲得對債權人的直接懇求權。“經過被指令人而為交付”雖具有第三人好處合同之外形(即商定由債權人向第三人給付),但不具有實在質(即第三人對于債權人獲得直接懇求給付之權力),故不屬于真正的第三人好處合同類型。

(85)London Drugs Ltd. v. Kuehne & Nagel International Ltd. Fraser River Pile &amp包養網 ; Dredge Ltd. v. Can-Dive Services Ltd. Brown v. Belleville(City)。

(86)薛紅:《為第三人好處合同中的受害人》,《法學研討》1994年第6期,第44頁。

(87)葉金強:《第三人好處合同研討》,《比擬法研討》2001年第4期,第69頁。

(88)吳某訴石某付出陳某贈款案:陳某與石某為老友,陳某于1989年出國,將財富作價5千元賣給石某,并商定該5千元由石某每月寄給陳某的老婆吳某200元。陳某出國后,石某依約實行,直到1990年末。石某因故結束給吳某寄錢。半年后,陳某回國,石某將錢交還陳某。吳某是以向法院提告狀訟,懇求法院判令石某付出金錢并賠還償付喪失。顛末長時光劇烈的爭辯,法院以為,吳某固然在該合同關系中為第三人,但其行動已表現接收合同中賜與她的權力,陳某與石某此后已無權變革合同條目。由於在第三人好處合同中,第三人一旦接收權力,在未經其批准的情形下,合同當事人無權變革該合同條目,第三人有權訴至法院,并懇求傷害損失賠還償付。終極判決如下:石某將剩余的2000元錢所有的交付給吳某,并賠還償付吳某喪失300元。法院在尚無有關立律例定的情形下勝利地應用了第三人好處合同實際來處理膠葛。(楊振山主編:《平易近商法實務研討•債務卷》,山西經濟出書社1993年版,第272頁。)

(89)我國有名演員斯琴高娃在瑞士假寓后,成立了一商業公司,與瑞士一家鐘表公司簽署一起配合協定:由該公司向中國際地一家鐘表制造廠供給機械、技巧、資料,中國廠方擔任加工。協定簽署后,瑞士鐘表公司以為中國廠方的機械落后,斯琴高娃又付了數百萬元給瑞士鐘表公司添置新機械,但付款后,鐘表公司卻未派技巧職員到中國裝置機械,令中國廠方無法任務,瑞士公司卻責備中國廠方沒有如期交貨,片面終止了一起配合協定。這也是一個第三人好處合同的案例,斯琴高娃的商業公司和瑞士鐘表公司為合同當事人,中國工場為第三人。瑞士鐘表公司未按約向第三人——中國際地工場供給技巧領導,實行債權不合適商定,應該向斯琴高娃商業公司承當違約義務,賠還償付喪失。中國際地工場作為第三人好處合同的第三人,也有權直接向合同債權人——瑞士鐘表公司懇求實行,請求派技巧職員到中國裝置機械,領導生孩子。拜見任秋凌:《斯琴高娃瑞士進行訴訟》,《揚子晚報》1999年5月28日第5版。

(90)London Drugs Ltd. v. Kuehne & Nagel International Ltd. S. C. J. No. 84(1992).

(91)王涌:《私權接濟的普通實際》,載《人年夜法令評論》(2000年第1輯),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0年版,第6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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